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设备、通信传输设备和通信配套设备,包括交换机、服务器、数据存储设备、通信光(电)缆、通信管道、通信杆(塔)、发射天线、保护地线、通信分线箱(盒)、通信交接箱(间)、移动通信基站、通信机房、供电设备、室内分布系统等。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