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信设施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收购、运输废旧电信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交运单位开具的出售、交运证明,并如实登记经办人、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有关证明和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禁止出售、运输、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废旧电信设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