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护林员在护林工作中,发现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徇私枉法,监守自盗,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罚并予以辞退;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