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协助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