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二条已修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公安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撤销主管公安机关原决定的复议决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