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已修改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本省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本省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作出侵犯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负担的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