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