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第五十条已修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由主任会议提出的,直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