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由其负责人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书面答复的由其负责人签署。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