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有关议案或者报告时,出席、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围绕会议议题询问。询问可以由个人或者联名提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当场回答询问;当场不能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确定的时间内答复。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