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备案:(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二)自治区和拉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四)地区行政公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