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执法检查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跟踪检查组,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跟踪检查。跟踪检查应当包括下列重点内容:(一)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解决情况;(二)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重要问题解决情况;(三)有关部门整改措施不力未达到要求的;(四)其他问题。跟踪检查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