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