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该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家医药苗医药的保护发展工作。州、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家医药苗医药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编制保护发展规划,确定重点保护项目。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