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抗旱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抗旱应急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和抗旱物资储备单位拒不服从统一调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