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抗旱条例/第三章 抗旱减灾和灾后恢复第二十六条有效发生特大干旱灾害,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时,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并按照省抗旱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抗旱措施,同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旱情缓解后,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