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