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科技投入重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