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对国有科研单位和科学事业费,实行分类管理。

鼓励差额预算的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实行技术、工业、贸易或技术、农业、贸易一体化经营,或发展成为现代科技企业,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引导经费包干使用的社会公益型和农业科研单位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技术服务,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

减拨的科学事业费,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要用于科研单位的科技项目前期开发和中间试验,也可作为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周转资金。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