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及档案损毁、流失的;

(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失传的;

(四)过度开发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坏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贪污、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

(六)发现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活动而不予以查处的;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