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与发展第四十五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利用现代科技、工艺或者艺术手段,在不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创新。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出版、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贬损、滥用和过度开发。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