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和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并及时组织专家对调查信息进行甄别、整理和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以及建立的档案应当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