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