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