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立法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注重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制定、修改的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