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土地储备工作。

南澳县承担土地储备工作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屋征收、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