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社会投资者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合同,明确下列事项:

(一)开发范围和面积;

(二)开发内容和标准;

(三)工作进度和完成期限;

(四)项目验收、移交;

(五)成本审核认定和投资回报计算方式;

(六)退出机制;

(七)双方权利义务;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合同约定需由社会投资者组织建设的配套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由项目建成后的接收、管理单位与社会投资者签订具体项目建设单项合同,作为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合同的附件。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督促社会投资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