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重要部署或者重大措施;
(二)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三)保障和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措施;
(四)自治区财政决算;
(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
(六)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调整方案;
(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命令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八)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法律规定应当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