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监察、交通、国土资源、教育、审计、信访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