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为依据;无依据的,不得向农民收取。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调整,必须由收费标准的制定机关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