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