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三条已废止省、市(含地区、州,下同)、县(含县级市、自治县、省辖市的区,下同)红十字会是独立设置的社会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并设置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建立红十字会,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全省性的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基层红十字组织。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行业红十字会同时接受省红十字会的指导。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