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经营第七条已废止私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登记后1个月内注入的首期出资应当不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10%,1年内注入的出资不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0%,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登记后3年内注入。私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缴足注册资本的,应当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