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私营、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个体经济与公有经济地位平等。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的财产权、继承权和其他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