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边界噪声超过国家标准,产生噪声污染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