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县城建成区内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实行无害化处理。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集贸市场的生活垃圾应当集中清运、集中处理。严禁在未经许可的范围内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餐厨垃圾必须交由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进行处置,禁止随意倾倒或采用其他方式处理。

卫生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卫生垃圾必须交由专门机构进行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不得自行处置。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