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一条已修改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事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