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四十一条已修改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违反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