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应对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污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