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在湟水干支流西宁段河道管理范围内,严格限制采砂、取土、淘金等生产经营活动。因开发建设等确需采砂、取土的,应当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批准。禁止在河道内违法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在河道内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