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市环境保护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开发者保护、利用者补偿、破坏者受惩处;

(四)污染者承担治理、恢复和损害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