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禁止向大气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粉尘、废气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气体污染环境。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