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环境风险防范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