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排污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禁止未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