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代表大会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与应选人数相等。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