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提出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书面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口头或者书面说明。

推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书面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口头或者书面说明。

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或者推荐理由印发代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