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提出的议案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提案人、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大会秘书处应当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

提出议案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对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主席团最后一次会议召开4个小时前,向主席团书面提出复议要求。主席团应当复议,并做出相应的决定。主席团应当将复议结果答复提案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