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条已废止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活动。禁止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格证书、证明文件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