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后,应当立即整改,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隐患未消除前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