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条已废止禁止销售下列特种设备:(一)非法设计、制造、改造的;(二)伪造、冒用许可证、质量证明和厂名的;(三)未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资料的;(四)二手特种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五)国家明令淘汰的;(六)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七)国家规定不允许销售的其他特种设备。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